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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数字福建”专家委员会简章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宗旨
为加速我省信息化进程,攻占信息化技术的制高点,提高科学决策水平,加强“数字福建”的科技管理,有效地做好“数字福建”建设的调研、立项、咨询、检查、验收工作,及组织国内、国际交流与合作等,特聘请部分专家组成“数字福建”专家委员会。
第二条:性质
“数字福建”专家委员会是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的技术管理和咨询机构,在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,专家委员会向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负责。
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
第三条:成员资格
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是在信息科学与技术,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宽知识面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、事业心强、有全局观念、办事公正、有一定时间与精力服务于本省信息化工作的专家。
第四条:成员组成
专家委员会由15-20人组成,经过综合评议由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聘任。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,换届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%,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增补,专家委员会主任与成员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任命。
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范围
第五条: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动态,有责任向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提供关于信息化发展方向、信息技术、政策法规、信息安全及信息技术应用开发等方面的咨询与建议;
第六条:配合数字福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好调研、协助起草有关本省信息化建设的计划、工作方案等;
第七条:对“数字福建”建设的技术方案与项目的设立组织评估论证,对建设项目和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进行业务指导、检查、评估和监督,配合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对建设项目的评标、检查和竣工验收;
第八条:对“数字福建”工程和研究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;
第九条:推动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,组织专家的互访、协作和联合技术攻关;
第十条:专家委员会成员应(1)在技术领域了解、跟踪国内外动态;(2)有义务每年向专家委员会送交3份国内外信息化新技术、新进展的专题报告或综述报告,包括我省信息化建设性意见;(3)积极认真完成专家委员会所交办的任务;(4)有义务遵守“数字福建”中的有关保密的规定。
第四章 工 作 方 式
第十一条:专家委员会的活动采取不定期的会议、通信等相结合方式,也可视工作需要采取视察、考察等方式,活动结果以记录、报告、纪要等形式报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;
第十二条: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向成员不定期地提供有关“数字福建”工作进展、计划等资料;
第十三条:专家委员会将根据“数字福建”项目建设的需求,向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提出建设方案,组织论证,提供筛选意见,必要时指定专家跟踪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展;
第十四条:根据需要,专家委员会在“数字福建”领导小组授权下可组织国际、国内技术交流会议;
第十五条: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责任制,下设专题分委会和办公室,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的处理和联络工作。
附: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[2001]文5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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